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师范类考试报考简章


一、报考专业
  1、专科
学前教育、小学教育
  2、本科
学前教育、公共事业管理、小学教育、思想政治教育、汉语言文学、英语、历史学、数学与应用数学、物理学、化学、生物科学、地理

二、报名条件
  1、凡具有本省正式户籍的公民,不受年龄、职业、学历的限制,均可就近报名并参加考试。外省在我省工作学习的人员,也可就近报名参加考试。
  2、经国家教育部正式批准或备案的国民教育系列各类高等学校的专科毕业生,可直接申请报考本科。
  3、考生专科段、本科段可同时兼报,但在领取本科毕业证书前必须先取得专科毕业证书。
  4、毕业论文须在本专业课程理论考试全部合格后才能报送评审、答辩。

三、报名手续

  1、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到扬州教育学院办理报名手续。
上半年考试的报名时间:前一年的12月1—7日中的一个双休日;下半年考试的报名时间:当年的5月25—31日中的一个双休日。增考课程的报名手续同期在扬州市考办办理。
  2、考生首次办理报名手续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原复印件,部队考生须持有军官证或士兵证。
  3、考生报名时须按规定填涂报名卡。
  4、上交本人近期、免冠、2寸、蓝底证件照1张(用于准考证)。
  5、考生报名时须按报考课程交纳考试费。
  6、考生报名时须按报考课程交纳辅导费。
  7、准考证号全省唯一,是考生考试信息极其关键的识别码,请不要错填,遗失。准考证用至毕业(全省统一换证除外)。考生须凭身份证、准考证、考试通知书参加考试。
  8、教材采取报名现场预订的方式办理,一个月后考生凭教材预订单到扬州市考办(淮海路市教育局内)办理领取手续。
  9、考生如有准考证遗失的,请在报名期间或考试前一个星期五上午到扬州市考办(淮海路市教育局内)办理准考证补办手续(请带好身份证原复印件、2寸蓝底证件照2张、准考证号)。

四、本科段报考条件

  1、报考要求
经国家教育部正式批准或备案的国民教育系列各类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可直接报考相近专业的本科段。
  2、审核手续
  (1)办理时间
  考生报考后,即可申请办理本科段报考资格的审核,最迟应在本科段全部课程理论考试合格之前半年办理。时间为每年的报名期间,地点为扬州教育学院。
  (2)须交验的证件材料
  ①本人的身份证、准考证和原毕业学校或自学考试的毕业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
  毕业证书主要为三个系列:(一)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证书;(二)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成人高校毕业证书;三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其中军队系统自学考试毕业证书持有者还应交验本人的军官证、士兵证或转业证、退伍证,并留存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其确实在军队期间参加考试。
  非上述三个系列的毕业证书,考生还应出具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历认证机构的学历认证证明原件。
  ②非自学考试毕业生需提交原毕业学校的“学籍卡”复印件一份。
  “学籍卡”由原毕业学校教务处将其存档的“学籍卡”复印一份并加盖教务处公章(红印);或者将本人人事档案中的“学籍卡”复印一份,并加盖本人人事关系主管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公章(红印)。
  “学籍卡”应含有每学期开设的课程名称、学分、学时、考试类型、考试成绩等内容。“学籍卡”上如有更改记录,应有原学校教务处在复印件上更正之处加盖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名,否则无效。
  ③自学考试毕业生需提供本人的《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
  (3)办理程序
  考生须填写《本科段报考资格审批表》。在填写《本科段报考资格审批表》时,考生须按要求填写毕业学校、专业等全称。内容不完整或填写不清楚者,不予办理。
  本科报考资格审核工作由当地考办进行初审,审核人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公章,在毕业证书和学籍卡的复印件上应由审核人员两人以上签名并盖公章。最后汇总送市考办复审,复审要求与初审相同。
  经市考办审定后的《本科段报考资格审批表》及有关审批材料交考生妥善保存。毕业登记时将《本科段报考资格审批表》及原毕业证书和学籍卡的复印件等材料上交所在地考办,作为毕业审核的依据。
  3、审核纪律
  凡有伪造、涂改或提供假证明材料者,一经查出,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惩处。

五、考试
  1、时间安排
  (1)每年两次考试。上半年为4月的两个星期六、星期日共四天;下半年为10月的两个星期六、星期日共四天。省考办提前半年公布具体的考试日程。
  (2)自学考试每门课程笔试的考试时间为150分钟。上午为8:30—11:00,下午为2:00—4:30。
  2、注意事项
  (1)每次考试,考生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准考证、考试通知书。
  (2)目前我省自学考试答题方式有3种:直接在试卷上答题、在答卷纸上答题、填涂答题卡。
  3、填涂要求
  (1)用2B铅笔填涂,将小方框涂满、涂黑、涂匀,但不要超出框外,如需修改,使用塑料橡皮,并擦除干净。
  (2)填写汉字和阿拉伯数字应使用黑色或蓝色钢笔或圆珠笔。
  (3)逐项填涂规定栏目,注意题号、选项正确。保持卡面整洁,不要折叠、损坏。
  凡因考生未按规定要求答题、填涂、损坏等造成成绩差错,责任自负。

六、考籍及毕业

  1、考籍管理
  (1)考生可于5月下旬或11月底到当地考办查询本人考试成绩或登录省考办网站(www.jszk.net.cn)查询。
  (2)考生如对考试成绩有疑问,可在成绩公布后一个月内到考试所在地考办登记,由省辖市考办集中进行查核并通知考生。
  (3)每次考试成绩公布后,课程合格的考生可向省辖市考办申请领取单科合格证书。考生应妥善保存单科合格证书,毕业时须上交省考办验核,换发毕业证书。
  2、毕业审批
  应考者完成规定课程的考试和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绩,可申请毕业。手续如下:
  (1)考生按规定时间(5月底6月上旬、12月初,具体时间可咨询教院成教科或查询扬州教院校园网WWW.YZJY.EDU.CN)持身份证、全部准考证、单科合格证书、实践考核(论文答辩)成绩通知单、免考证明、本科段报考资格审批表及计算机全国等级考试(一级B及以上)证书等,到扬州教育学院成教科现场拍照(电子注册照)、办理毕业登记手续。逾期延至下一次毕业。
  (2)如身份证、准考证、考籍库及毕业登记时的姓名不一致的,应交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的证明原件及户口簿。
  a) 考生应认真填写毕业生登记表(一律用蓝色或黑色墨水),字迹要清楚、整洁,自我鉴定一栏,考生要实事求是地从政治思想、工作(生产)表现、自学态度等方面进行小结,并如实填写。
  b) 思想品德鉴定,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非在职人员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思想品德鉴定应为不合格: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祖国;品质低劣、道德败坏;屡教不改;劳改、劳教人员在服刑、劳教或剥夺政治权利期间。
  思想品德鉴定不合格的考生,缓发毕业证书,一年后重新进行鉴定,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连续两次不合格者,取消其毕业资格。

七、相关政策及规定

  【关于在职职工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准予公假的规定】
  1984年11月,省考委和省高等教育局、省人事局、省劳动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在职职工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准予公假的通知》,通知中规定:
  一、各市、县,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领导,要鼓励和支持本单位的职工参加自学考试,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阻挠。考试前要妥善安排、调度好应考职工的工作或生产,并视情况给予应考者一定的复习时间(控制在一周以内)。
  二、在职职工在考试前,应向本单位有关部门申请给假,交验注明考试日期的《准考证》,经单位审核,其所报考课程考试的当天和赴考路程的往返时间,作公假处理。考试日期与本单位休假日(包括星期天)相重的,不再补假。
  经单位批准的给假日,工资福利待遇按出勤对待。应考职工如在批准给假日缺考,又未到单位上班者,均作旷工处理。
  【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学历、使用和工资待遇问题的规定】
  1985年7月,省考委和省高等教育局、省人事局、省劳动局联合下了《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学历、使用和工资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其中对自学考试毕业生的学历、使用、工资待遇问题规定如下:
  一、学历
  无论在职人员或待业人员,凡经过省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考试合格并获得毕业证书者,国家均承认其大学专科或大学本科学历。
  二、使用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应本着用其所学、发挥专长的原则,由所在单位安排使用,或在本系统、本市、县进行调整或借用、聘用。非在职人员,由各市、县人事部门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向有关单位推荐。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生产实际需要,在上级核定的编制和劳动计划以内择优聘用,试用期满,按干部定级,农村户口的由有关单位根据需要,择优聘用。
  三、工资待遇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工作满一年的国家正式职工(不含未转正的学徒工、练习生等),工资低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标准的,改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定级工资执行;工作不满一年的,仍按实行见习期一年的规定,工资低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标准的,改按见习期的工资标准执行。见习期满后按确定的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
  四、学历、工资待遇的执行时间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的学历,以省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颁发毕业证书的时间为取得学历的时间。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工资待遇的执行时间,是在职人员的,其工资改定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待遇的时间,从省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颁发毕业证书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