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教育学院学生会章程
2000年11月25日扬州教育学院第十三次代表大会修改并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扬州教育学院学生会,是扬州教育学院全体在籍学生的群众性组织,是学院党委、行政联系全院学生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行动指南,在学院团委和上级学联的指导下,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 团结全院学生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 开展对学生的理想信念教育,马列主义理论教育,师德教育,形势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和纪律,帮助他们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引导他们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三) 围绕"立志、勤学、实践、成才"的宗旨,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活动,积极参与学院工作,推动我院"知书达理,求是求新"文明校风的形成,为学院教育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而努力;
(四) 立足培养跨世纪合格中学教师的育人目标,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第二课堂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创建具有我院特色的校园文化;
(五) 关心和维护全院同学的利益,及时反映同学的正当要求,协助院各职能部门切实解决同学的实际困难,创设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六) 检查考核所属各级学生干部的工作情况;
(七) 加强和发展同兄弟院校学生,学生会组织的联系和友谊.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各级领导机构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全院学生代表大会.
全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它选举产生的院学生会委员会带行其职权,主持日常工作,院学生会委员会的工作对院学生代表大会负责.
学生代表大会每3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经学院同意,团委和上级学联批准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六条 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学生会委员候选人以及学生会委员的产生:
(一).全院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采用民主选举的办法产生.具体办法是:以班级为单位,才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每20名同学选举产生一名代表,尾数以四舍五入法计算.选举时,要使女生代表占一定比例.
(二)下届学生会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实行推选和推荐相结合的办法,先由本届学生会集体讨论并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经考察和同届团委同意后按一定的比例差额确定候选人,再向代表大会提交.
(三). 学生会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提交代表大会选举的委员候选人根据选举办法规定,由大会代表以无记名方式投票选举,得票过半数者当选为委员,并组成学生会委员会.
第七条 全院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 听取并审议院学生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 讨论和决定本会的主要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四) 选举和罢免本会委员会委员
(五) 讨论和决定学生会其他重大工作
第八条 院学生会委员会的职权
(一) 选举主席,副主席
(二) 决定各部长,副部长人选
(三) 筹备召开本院学生代表大会
(四) 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行其职权,执行其决议,主持日常工作,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决定学生会的重要事项,撤换不称职的委员,并根据人员变动和工作需要予以罢免,增补.
(五) 协助院有关部门考核和检查各学生分会,班委会干部的工作情况.
第九条 院学生会机构和干部
院学生设主席1人,副主席2-4人
下设办公室,宣传部,学生部,校园文化活动中心,体育活动中心,生活保卫部,劳动卫生部,学生勤工俭学部署.各设部长1人,副部长1-2人
成立院大学生常规管理检查组,由本会相关部门成员组成,在学院授权下,负责落实本会所参与的学院各项常规管理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各部门可在同学中聘请思想积极,作风正派,有一定能力,愿意为广大同学服务,能吃苦耐劳的同学担任干事
设秘书长1人,由学院党委指派专职团干部担任.设副秘书长2-3人,由院团委指派有关人员担任..
第十条 学生分会
各系可根据自身需要建立学生分会,学生分会的机构设置和干部任用可参照本章程第九条的规定,人选由系学生代表会议或系学生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学生分会是院学生会的分属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在系科团总支和院学生会的指导下,具体开展所属各班级的学生工作,并加强与系党委组的联系
第十一条 学生会干部准则
(一).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为同学服务的热情和任劳任怨的吃苦精神,主动,积极,负责的开展工作
(二).维护同学利益,反映同学正当的要求和呼声
(三).坚持原则,倡导新风,树正气,刹歪风,明是非,敢于同不良现象做斗争
(四).严格要求自己,接受同学的监督,当好同学表率,认真学习专业知识,积极锻炼身体,努力提高专业技能,模范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章 会员
凡承认本会章程的我院在籍大专班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权利:
1.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2. 在本会享有选举权,表决权和被选举权(受留校查看处分者除外)
3. 有权讨论本会工作,并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 监督本会干部工作,对不称职或共职的干部有权提出批评和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义务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公共顺序,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 承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的工作
3. 不断加强修养,勤奋学习,掌握丰富的文化知识,培养和锻炼各种能力,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大学生
4. 关心全院的改革和事业的发展,维护学院利益
附则
第十五条 本会是扬州市学生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